2008年2月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上海市政府领导班子,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指出, 上海正站在新的起点上勇攀新的高峰。我们深信,有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的坚强领导,有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发展奠定的坚实基础,有全市人民同心同德的艰苦奋斗,上海必将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阔步前进。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市第九次党代表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四个率先”,不断开创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新局面!


劳动仲裁六大新亮点——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5-2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月正式实施。那么,新法实施有何意义?新老法之间有哪些变化?对老百姓来说,又有哪些便利之处?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亮点一:

  突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为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新法将调解单列一章。特别是规定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

  亮点二:

  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亮点三:

  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亮点四:

  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

  《劳动法》将仲裁申请的期限限定为60日,其目的本是为了尽快来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践中,却往往由于时效太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对次,新法将仲裁时效由“60日”延长到了“一年”,并且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也就是说,从2008年5月1日起,如果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即使超过了一年,劳动者仍然可以就追索劳动报酬申请劳动仲裁。不过,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此前已经终止的,该申请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亮点五:

  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通常被简称为“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如果全部流程走下来,几乎要花费一年的时间。实践中,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新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亮点六:

  加强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新法在举证责任方面,在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专家认为,该法规定让用人单位在某些方面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实际上是在更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从而真正体现了对劳动者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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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