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3年来,63名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检察机关拟决定不起诉、拟决定撤销案件和拟维持逮捕决定的案件195起。如今,这批人民监督员任期届满,市检察院、一二分院和铁检分院6月12日新选任了71名人民监督员。
本市检察机关从2004年10月起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处理的三类案件,由上一级检察机关随机抽取3名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对办案中存在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万某因涉嫌行贿罪被南汇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官发现万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这起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流程后,3名分别来自企业、社区和人民团体的人民监督员在“圆桌会议”上向检察官仔细询问案情,进行独立评议,最后一致表决同意检察机关作出拟不起诉决定。
一起某区检察院办案部门拟撤销的涉嫌行贿案,人民监督员认为如果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利于预防贿赂犯罪,评议表决不同意办案部门拟作撤案处理的意见。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以行贿罪提起公诉,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3年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195起案件,其中表决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183件,占93.8%;不同意的12件中,有7件检察机关采纳了人民监督员意见,未采纳的5件中,人民监督员提出复核的有4件,其中1件经上级检察院复核后予以采纳。
相比上一任,12日新选任的71名人民监督员中,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学家有所增加,其中包括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党员服务指导中心政工师江君芬、卢湾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朱如安、上海体制改革研究所研究员郑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