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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共8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实施机关

1

经营旅游线路的许可

《上海市旅游条例》(2003年12月31日通过)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市旅游委

2

对改变林场、苗圃、园艺场的性质、功能的审批以及调整自然保护区等林地规划布局的审批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1987年1月8日通过)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市农林局

3

鳗苗收购的许可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1985年12月27日通过)第十五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

蟹苗收购的许可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1985年12月27日通过)第十五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

鳗苗运输的许可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1985年12月27日通过)第十五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

蟹苗运输的许可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1985年12月27日通过)第十五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7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作业的审批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1994年8月25日通过)第四十一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城市路政管理大队)或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城市路政管理中队)

8

燃气销售企业暂停供气和降低压力的审批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局

9

在河道、海塘管理范围内实施有关活动的审批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0月17日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市河道管理处

10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核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1996年10月31日通过)第十一、十二条

市或区、县水务局

11

滩涂圈围工程竣工的验收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1996年10月31日通过)第十五条

市水务局

12

《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的核发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13

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第三十条第一款、《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0月17日通过)第三十三条

市防汛指挥部

14

在防汛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

《上海市防汛条例》(2003年8月8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市水务局

市防汛指挥部

15

树(林)木迁移的审批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1987年1月8日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市水务局

16

供水工程建设的审批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1996年6月21日通过)第十四条第二款

市水务局或者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17

《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的审批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9日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18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9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三款、《上海市防汛条例》(2003年8月8日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19

《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9日通过)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0

《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9日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水务局

21

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的审批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9日通过)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2

合流污水输送干线中段放泄的审批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9日通过)第二十八条

市水务局

23

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紧急排放口排水的审批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9日通过)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

24

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9日通过)第三十七条

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5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审核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

26

优秀历史建筑改变、恢复或者调整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审批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通过)第三十、三十一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

27

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批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条

区(县)房地局

28

有偿置换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的批准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4年2月4日通过)第十九条

区(县)政府

29

暂停排水通告的批准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9日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市政府或者区、县政府

30

《上海市燃气供气站供气许可证》的核发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第十三条

市燃气管理处

31

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有偿转让的许可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市环保局

32

固体废物堆放场、处理场和处置场选址定点的许可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市环保局

33

夜间施工作业的许可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

34

在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内临时堆放废渣、垃圾及其他无毒害固体废弃物的许可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1985年4月19日通过)第十二条

区、县环保部门

35

垃圾处理厂或者处理设施设立的许可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4日通过)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36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注销的许可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37

新建公园规划的许可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五条第一款

市绿化局

38

公园停闭、举办全国性活动的许可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39

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40

迁移树木的许可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1987年1月8日通过)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41

建成绿地布局规划调整的许可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1987年1月8日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市绿化局

42

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年6月16日通过)第六十条第三款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

43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年6月16日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

44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审批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1998年9月22日通过)第十八条

区、县地名办

45

居住区命名的审批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1998年9月22日通过)第十三条

市地名办

46

在本市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审批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9日通过)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

47

有密级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公开使用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9日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市测绘管理部门

48

围垦地名称的审批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1998年9月22日通过)第十二条

区、县地名办,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49

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单位临时从事市内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审批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十五条

市港口局

50

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计方案的审查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通过)第二十二条

市航务管理处

51

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审批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通过)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局

52

变更公交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审批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通过)第二十二条

市公交管理处

53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授予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通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市交通局

54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的审批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5月21日通过) 第三十一条

市轨道交通处

55

机场公共开放区建设、拆除、搬迁环卫公共设施的审批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1999年6月1日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市空港办

56

机场地区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的前置审批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1999年6月1日通过)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市空港办

57

机场候机楼、广场和航空器活动区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1999年6月1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市空港办

58

机场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前置审批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1999年6月1日通过) 第九条第二款

市空港办

59

机场地区改变土地作用性质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前置审批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1999年6月1日通过) 第七条第二款

市空港办

60

机场地区新、改、扩建设工程项目的前置审批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1999年6月1日通过) 第八条

市空港办

61

遗体运出本市的审批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8月20日通过)第十五条

市殡葬管理处

62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设立的审批

《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1998年11月5日通过)第三条

市民政局

63

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批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7日通过)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4

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设置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年8月11日通过)第七条第二款 

区、县政府

65

受赠单位捐赠的进口物资的转让或者出售

《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1997年4月3日通过) 第十二条第二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66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16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

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67

重点科研项目档案的验收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16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

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68

档案馆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有档案的征购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16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69

对宗教活动场合的认可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1995年11月30日通过)第二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

70

对宗教活动场所改作他用的许可(市宗教事务部门的许可)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1995年11月30日通过)第四十三条

市宗教事务部门

71

对因市政建设确需拆迁宗教活动场所的许可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1995年11月30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市宗教事务部门

72

对因城市建设需拆除和动用宗教房地产的许可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1995年11月30日通过)第四十五条

市宗教事务部门

73

应征公民出境的批准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1994年10月20日通过)第十九条

市征兵办

74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以及殡葬服务代理单位《殡葬服务证》的核发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8月20日通过)第八条

市民政局

75

人才引进的审批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款

市和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

76

出国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户口的办理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通过)第十九条

人事行政管理部门

77

酒类商品批发的许可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十一条

酒类专卖局

78

酒类商品零售的许可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十一条

酒类专卖局

79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资质的审核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第十二条

    

市市政局

80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个体户)经营资质的审批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5年6月16日通过)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

81

出租汽车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5年6月16日通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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