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本市建立“批项目、核土地”制度

(市房地资源局供稿)

  市政府常务会议于2004年6月2日原则通过《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该暂行办法》,并同意试行。《暂行办法》明确:批项目要核土地,将用地规模控制作为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选址、土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这四个环节的主要考虑因素。(1)凡本市范围内新、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以及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应提出项目建设地点以及用地规模控制的原则性意见;(2)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提出建设用地面积的初步意见;(3)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书》中,除依法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外,要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初步确定用地面积;(4)投资主管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书》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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