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受理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四、申办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名称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4、章程(一式三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4、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4、章程(一式三份)。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开办资金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5、章程(一式三份)。
注: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开办资金,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社团局登记处受理——社团局审核——民政局审批——社团局登记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和证书(自社团局登记处受理到民政局审批之间的办理时限为20日)
注:申请人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在咨询阶段应当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
六、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七、受理部门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八、收费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九、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十、办理地点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十一、受理人员
庄德华、童华、费葭
十二、咨询电话
63232223、63216719、63215400、63232222-1792
十三、投诉电话
63210448、63232222×1891
十四、特别说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样式可以从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下载。
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