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稿件 中国公民收养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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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童登记

  一、项目
  
  对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收养人)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送养人)抚养的弃婴、儿童(以下简称被收养人)的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的行政确认。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
  
  三、受理条件
  
  (一)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六)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申请材料
  
  (一)《上海市收养登记意愿表》(一式一份);
  (二)《收养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三)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五)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六)体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七)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八)收养协议书;
  (九)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3张(4 x 6厘米)。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收养登记中心
  
  六、办理程序

  (一)提出收养意愿→等候通知→收养家庭评估;
  (二)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提交证件、证明→审核→与被送养人融合(与送养单位签订融合期协议书);
  (三)受理申请→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收养家庭评估条件及融合期工作程序:
  
  (一)评估条件
  
  1、收养原因和目的;
  2、收养人的兴趣爱好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3、婚姻家庭关系;
  4、子女情况;
  5、健康状况;
  6、经济情况;
  7、有无虐待或暴力历史、犯罪记录;
  8、居住条件。
  
  (二)融合期工作程序
  
  1、收养登记中心通知收养家庭到儿童福利院将被收养人带回家进行融合期试养(融合期一个月);
  2、融合期满后,收养人愿意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与送养人(儿童福利院)签订收养协议书,双方共同到收养登记中心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人同时带好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融合期满后,收养人不愿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由收养登记中心退回收养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七、办结时限
  
  收养登记中心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

  十、办理地点
  
  上海市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十一、受理人员
  
  陈颖(1-03)陈绮(1-07)
  
  十二、咨询电话
  
  64325087 64325088
  
  十三、投诉电话
  
  6321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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