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涉外演出的许可
以下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及原件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如为新排话剧,需提供详细的剧情介绍或剧本台词);
(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如自理国际旅费,需在确认函上注明,如跨省区演出的,需在书面函件中注明);
(五)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七)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近两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书面声明;
(九)营业性演出告知承诺书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提供: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如在公园或户外平地(非体育场馆)搭建临时舞台的,可暂不提供公安、消防批准文件。但须提交书面说明,写明事件的特殊性并承诺在收到文化部批复后搭建舞台,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将相关批准材料报我局确认。其他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在收到文化部批复后,需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将相关批准材料报我局确认。
(备注:材料无特殊说明的,一式2份)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文化部令第34号)
(三)《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1997年文化部令第11号)
(四)《关于修订<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
(四)演出日期的20个工作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广影视局。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一)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有效期限:无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内容的,应当按原规定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