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稿件 出租汽车营运证新增、注销、补证、换发(副证)、变更

出租汽车营运证新增、注销、补证、换发(副证)、变更

  【项目名称】出租汽车营运证新增、注销、补证、换发(副证)、变更

  【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

  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4、《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

  5、《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市交通局核发的相应的经营资格证书

  2、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LPG装置不强制安装)

  3、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设施、设备

  【提供材料】(“√”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序号

     

新 增

注 销

补 证

换 发

变更

1

申请书(一)

申请书(二)

2

联系卡

3

申领卡

4

原营运证

5

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

6

营运证灭失证明

7

副证换发申报单

8

乘客意外险缴纳证明

9

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

10

营运设备证明材料

11

车辆登记单

12

价格标志

13

乘客须知

14

车载终端证明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10个工作日(补证),适用流程十三

  【补证收费】正本40元,副本10元

  【牌证发放】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正、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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