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须知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数量
不限
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条
期限
无具体规定
提交材料目录
94年1月1日前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94年1月1日前取得的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94年1月1日前未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1995-2002年的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单或2003年后的护理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符合免考条件的申请人: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
承办单位
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地址:常熟路280号受理大厅
电话:64377020×3111
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