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稿件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须知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须知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数量

  不限

  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条

  期限

  无具体规定

  提交材料目录

  94年1月1日前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94年1月1日前取得的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94年1月1日前未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1995-2002年的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单或2003年后的护理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符合免考条件的申请人: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

  承办单位   

  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地址:常熟路280号受理大厅

  电话:64377020×3111

  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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