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内资)申请设置审批须知
办事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
受理范围
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1、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
2、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3、医疗急救中心(站)
4、临床检验中心
5、100张床位以上民办医疗机构
6、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含房屋使用意向证明)
6、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7、由两个法人共同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
8、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9、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提交市禁毒委同意批复
10、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
11、涉及转制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12、涉及联合重组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13、二级医疗机构新设置的,须提交区(县)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同级规划部门批复;三级医疗机构新设置的,须提交市规划部门批复
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0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