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稿件 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申请设置审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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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申请设置审批须知

  办事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

  受理范围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设置所在地区县卫生局设置意见书:

  包括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项目提出的的初审意见等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3、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合作意向书原件:

  包括项目名称、类别、选址、所有制形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经营期限和双方权益比例等内容

  4、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5、选址报告

  6、合资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7、合资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资双方各自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9、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现汇)投入的应提交

  (1)、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的批复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3)、国资办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文件,(4)、如国有房产投入另提供房产证及建筑物平面图。

  10、涉及国有资产租赁的应提交

  (1)、资产所有者同意租赁的批复文件(2)、租赁合同或意向书,(3)、如国有房产租赁另提房产证及建筑物平面图。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0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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