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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九、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创办期刊,必须按规定报批,并经批准方可出版。在境外注册的期刊或拥有境外ISSN中心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不能在中国大陆设立期刊出版机构,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广告等业务,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