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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境外注册的国际刊号或境外期刊可否在大陆设立期刊编辑部或开展包括广告在内的经营性活动?

  答:不能。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九、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创办期刊,必须按规定报批,并经批准方可出版。在境外注册的期刊或拥有境外ISSN中心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不能在中国大陆设立期刊出版机构,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广告等业务,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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