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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燃气销售企业的下列收费行为:(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或者相关的服务费;(二)向用户收取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费用;(三)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