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

  《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公用局会同市规划、公安、市政等管理部门确定。对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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