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受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
办理地点:徐家汇路579号三楼
邮编:200023
咨询电话:53014921
办理时间:9:00-11:30;13:00-16:30
许可范围:
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燃气的站点、中高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设施的改动主要分为是拆除、改造和迁移三类。涉及下列燃气设施改动的,应当提出许可申请:
(一)燃气设施改、扩建后,所生产的气源质量虽符合国家标准,但与原标准相比已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设施改、扩建后,与原立项工可审批标准或者范围相比已发生变化的;
(三)燃气制气企业主要制气设备、压送设备改造造成供应方式发生变化的;
(四)燃气销售企业的储存与应急气源设备的改动或者供气管网调整涉及压力、管位变化造成供应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涉及供气站点及站点内燃气储存设施的拆除、改造和迁移的。
申办材料:
申请企业可到受理部门领取《上海市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表》,也可通过市市政局的网站下载(网址:www.shsz.gov.cn)。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上海市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报告和下列文件和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一)所属区县发改委、规划部门、消防对改动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证明或批文,因动迁等原因需要改动的还需提供动迁部门的文件;
(二)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方案或措施;
(四)涉及土地、房屋使用或租赁的,应提交相关规划部门或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市市政局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市市政局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对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审核和综合评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燃气设施改动许可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审核予以许可的,市市政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同意相应设施改动的批复;经审核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市政局将同意的相应设施改动的批复通过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网站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