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稿件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质审批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质审批

  一、事项: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质审批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3.《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沪劳技发[1996]76号)
  
  三、条件:

  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条件的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培训实体等均可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建鉴定机构的申请。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领导应熟悉所申报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业务,同时具备组织实施技能鉴定的能力和鉴定机构管理能力;
  3.具有与申请鉴定职业(工种)技能考核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操作设备;
  4.有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
  5.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程序:
  1.申报单位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针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通知申报单位于一个半月内接受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的评估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组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审批决定。
  5.审批结束,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审批结果并发放许可证。
  6.对审批同意建鉴定机构单位,通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网(www.12333.gov.cn)向社会公布。
  7.对审批不同意(不予许可)建鉴定机构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五、期限: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5个工作日内(含专家考察、评估和审核等时间)完成所有审批程序,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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