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稿件 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一、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二、依据:

  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
  2.《上海市经纪人条例》(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3.《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沪府发[94]23号)
  4.《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
  5.《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暂行意见(试行)》(沪劳保就[2003]6号)
  
  三、条件:

  1.应当是独立机构,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等职业介绍类业务。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3.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
  (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3)办公及经营场所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
  4.取得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或者非公司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
  1.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市属单位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可以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发给《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
  2.区(县)属单位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递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意,发给《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3.营业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许可管理试行告知承诺。区(县)劳动保障局对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书面申请初审后,向申请人发给《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申请人接受《告知书》的,应当在《申请人承诺书》上签章后提交区(县)劳动保障局。
  4.拟设立职业介绍分支机构的,应按(一)至(三)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介绍机构需变更有关项目的,应按(一)至(三)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五、期限:
  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人承诺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在60天内对已发给《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就《告知书》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实和检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经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许可资格并告知工商管理部门,同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对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市或区(县)属单位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市或区(县)劳动保障局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
  3.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学历证明;
  5.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
  6.机构管理章程和制度;
  7.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还须提供《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人承诺书》及经纪人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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