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稿件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办理机构
  本市户籍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来沪人员,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不符合在本市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来沪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婚育证明》,并在限期补办期间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2、办理材料
  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婚育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张免冠照片;
  (3)婚姻状况证明;
  (4)户口簿;
  (5)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来沪人员办理《婚育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张免冠照片;
  (3)户籍地镇(乡)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在本市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者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

  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需提供:
  (1)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张免冠照片;
  (3)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3、办理时限:对于材料齐全、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对于材料齐全、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申请,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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