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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机构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办事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次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人员。 ◆申请材料 1.劳动手册;2.失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3.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办事程序 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再到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每月15日左右凭储蓄卡到银行或邮局领取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人员在申领通过的次月按规定日期到街道、镇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储蓄卡)。 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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