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办理机构: |
各区县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村民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
| 申办对象资格: |
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
| 申办手续: |
由村民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查、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 办理程序: |
|
| 办理依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1号发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