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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对象资格: |
(1)晚婚的定义: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2)晚育的定义: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
|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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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晚婚奖励办法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晚育奖励办法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
| 办理依据: |
(1)《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应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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