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    文化教育    户籍身份    证照申领    社会保障
   医疗保健    劳动就业    公用事业    房产    交通
   旅游    婚姻    宗教    纳税服务    兵役服务
   公安、警署    出入境事务    法律咨询    消费者权益保护    社会救助
   居家养老    死亡殡葬    其他

晚婚晚育奖励
办事规程我要咨询我要投诉办理机构
申办对象资格: (1)晚婚的定义: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2)晚育的定义: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晚婚奖励办法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晚育奖励办法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办理依据: (1)《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应用解释

推荐】【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