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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
| 申办对象资格: |
城镇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农村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7)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8)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9)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10)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11)同胞兄弟姐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人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都应是农业户口)。 |
| 申办手续: |
除必须具备结婚证书(复印件)和女方户口簿(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外,不同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D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的检查诊断证明 D 收养的有关证明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D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 D 病史资料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D
夫妻双方各自的《独生子女证》。如果本人是独生子女,但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应由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D
如果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应出具收养的有关证明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D 归国华侨证明 D 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证明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D 女方为少数民族的证明 D
迁入前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 D 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D 离婚证明
(7)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D 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的诊断证明
(8)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D 《革命残疾军人证》(二等乙级以上) (9)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D
夫妻一方的《独生子女证》。如果本人是独生子女,但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应由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D
如果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应出具收养的有关证明 (10)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D
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并且现仍出海捕捞的有关证明 (11)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D
由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证明
(12)同胞兄弟姐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人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都应是农业户口)。
D 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 D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不育症检查诊断证明 |
| 办理程序: |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要求生育孩子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2)经单位同意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如申请人以前领取过《独生子女证》,应将原证一并上交)。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同意生育第二个孩子决定书》。 |
| 办理依据: |
1)《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应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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