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未实施前,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后,由企业负担产前检查医疗费、产后访视费、药费和部分住院分娩医疗费。
2001年11月1日以后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其产前检查医疗费、产后访视费、药费和部分住院分娩医疗费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外,还可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