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004年4月15日后生产或流产的、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