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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30 |
| 办理时限: |
每年3月份、9月份(2002年起) |
| 申办对象资格: |
1、身份条件:工作单位或户籍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思想品德条件;3、学历条件:《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其中包括身体条件和普通话水平)。 |
| 申办手续: |
1、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出申请;2、认定机构初步审查;3、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4、认定机构作出是否主伫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待报 |
| 办理依据: |
1、《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8号令);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0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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