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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居留许可(二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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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下午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8951900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二年期居留许可:
1、注册资金在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内就业的一般人员;
2、在沪企、事业单位内任职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
3、外国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的代表;
4、在沪大型国有企业聘用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
5、在沪的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内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用的主要管理人员;或在沪有关单位任职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人员;
6、持有效期2年《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7、在沪工作居留连续满5年的人员。
以上人员的随行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父母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与之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申办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1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2、在沪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宾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及复印件 ;
3、交验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4、提交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长宁区金浜路15号);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
6、市外经贸委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或《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在沪连续工作满5年的,可免交此项);
7、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
8、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
10、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凡属上海市科委、教委向我局通报的在沪国家和市 (部) 级重点科研机构和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外国籍学术、科研带头人,须提供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交2年期《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
(3)代表提供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
(4)所有任职人员提供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各类人员的随行家属,除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及相应的材料(如关系证明属国外出具的,必要时需提交国内翻译机构出局的翻译件。)
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以及居留许可过期后,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健康证明。
办理程序及期限
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申请人首次申请,需本人办理。再次申请,可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亲属代办;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需面见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他相关的补充材料。
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周六仅受理证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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