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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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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下午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28951900 |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四年期居留许可: 1、在沪国家、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和上海市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外国籍学术、科研带头人; 2、在沪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 3、持有效期5年《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 以上人员的随行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父母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与之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
| 申办材料 |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2、在沪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宾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及复印件
; 3、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4、提交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长宁区金浜路15号);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 6、市外经贸委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或《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 7、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 8、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 10、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凡属上海市科委、教委向我局通报的在沪国家和市(部)级重点科研机构和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外国籍学术、科研带头人,须提供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在沪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人,应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持有效期5年《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应提供上海市人事局的公函。 上述各类人员的随行家属,除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及相应的材料(如关系证明属外国出具的,必要时需提交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以及居留许可过期后,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健康证明。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申请人首次申请,需本人办理。再次申请,可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亲属代办;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需面见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他相关的补充材料。 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周六仅受理证件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
| 办理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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