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    文化教育    户籍身份    证照申领    社会保障
   医疗保健    劳动就业    公用事业    房产    交通
   旅游    婚姻    宗教    纳税服务    兵役服务
   公安派出所    出入境事务    归国华侨    法律咨询    消费者权益保护
   社会救助    居家养老    死亡殡葬    其他

再次申请居留许可
办事规程表格下载我要咨询我要投诉办理机构
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下午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8951900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已取得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居留证,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再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申办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1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2、提交单位申请公函;
3、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提交本人的护照,有居留证的还需提交居留证;
5、提交经年检的外国人就业证、专家证、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演出证或《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
6、副董事长需提交身份确认证明原件;
7、获得2年以上居留许可人员,如变更工作单位的,需提交市外经贸委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或《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星期六仅受理证件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需面见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他相关的补充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推荐】【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