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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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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下午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28951900 |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 已取得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居留证,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再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
| 申办材料 |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1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2、提交单位申请公函; 3、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提交本人的护照,有居留证的还需提交居留证; 5、提交经年检的外国人就业证、专家证、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演出证或《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 6、副董事长需提交身份确认证明原件; 7、获得2年以上居留许可人员,如变更工作单位的,需提交市外经贸委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或《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星期六仅受理证件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需面见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他相关的补充材料。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
| 办理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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