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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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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下午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28951900 |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申请办理外籍家属居留许可: 1、来沪任职或者就业外籍人员的外籍家属; 2、来沪常住外籍记者的外籍家属; 3、来沪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外籍人员的外籍家属; 4、已取得本市户籍来沪工作的留学归国人员的外籍家属; 5、来沪工作的港澳居民及华侨的外籍家属; 注:外籍家属包括随行人员配偶、父母及18周岁以下子女。 |
| 申办材料 |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人在沪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宾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及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1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长宁区金浜路15号;注: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以及居留许可过期后,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健康证明); 5、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6、提交来沪工作人员单位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提交来沪工作人员单位的申请函; 8、提交来沪工作人员的护照及居留许可的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居民及华侨提交《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9、留学归国人员的外籍家属还需上海市人事局证明原件。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星期六仅受理证件
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申请人首次申请,需本人办理。再次申请,可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亲属代办;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需面见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他相关的补充材料。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
| 办理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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