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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本市入伍)
办事规程结果反馈我要咨询我要投诉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 区县民政局双退安置办公室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
办理时限: 当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时限内。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入伍,经部队批准当年度退出现役并符合进上海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申办手续:   当事人持退出现役证明、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户口报入处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有接收管辖权的区县安置部门报到。
办理程序:

  区县安置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的档案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接收条件的,签发接收通知书;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书面告知退役士兵,并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退役士兵收到接收通知书后,按接收通知书的要求,到区县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退役士兵凭区县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有关安置事宜由区县安置部门通知当事人。

办理依据: (一)《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3年5月27日,沪民安发[2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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