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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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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对象资格: |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或符合免试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可向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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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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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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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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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 |
原件 |
1 |
填写相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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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有效证明 |
原件 |
1 |
其中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留存复印件,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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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彩照 |
原件 |
2 |
粘贴在申请(信息登记)表相应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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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符合免试条件的学历(位)证书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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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历(位)认可证明 |
复印件 |
1 |
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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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粘贴在信息登记表相应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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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信息登记)表中所填项目相关证书 |
复印件 |
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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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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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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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
| 办理程序: |
(1)申请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接受申请材料的,制作《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回执》送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①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财政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制作《财政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①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公开许可决定。 ②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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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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