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
| 办理地址: |
虹口区吴淞路333号(昆山路1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
| 办理时限: |
申请资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7个工作日内办结。 |
| 申办对象资格: |
本市居民及华侨应聘赴香港任教、合作研究、高级劳务、文艺、体育机构任职人员或者随行家属。 |
| 申办手续: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应聘赴香港任教、合作研究、高级劳务、文艺、体育机构任职人员提交派出所单位函件)。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3、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属代办申请。 |
| 办理程序: |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审批、签发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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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
|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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