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
| 办理地址: |
吴淞路333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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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申办对象资格: |
本市居民、在本市工作的外地暂住人员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应邀前往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企业经贸交流活动,可提出申请。 |
| 申办手续: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的照片2张;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在本市工作的外地暂住人员还提交暂住证、工作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须交验有效护照、定居外国证明和暂住本市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除持国务院台办签发的"赴台批件"以外,参与企业经贸交流活动,且属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1)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2)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3)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4)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4、提交国务院台办签发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或国台办经济局签发的"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5、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
6、已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7、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应邀赴台可由组团单位代办,代办人须提交介绍信和身份证。 |
| 办理程序: |
由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审批、制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签注、加注、延期20元/项次;多次签注10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
|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