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
| 办理地址: |
吴淞路333号(昆山路1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
| 办理时限: |
申请资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0个工作日(暂住人员办证除外);再次申请7个工作日内办结. |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本市居民、华侨(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及外省市暂住人员,可以申请赴港澳3个月以下商务签注.
注: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法人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务签注时,须已通过其登记主管机关的年度检验。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1、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须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可);
3、1年内3次取得3个月多次签注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人已获得1年多次签注,且所在企业为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或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可以申请3年多次商务签注(每家企业配额1-2名)。 |
| 申办手续: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外省市暂住人员交验《暂住证》或《蓝印户口》)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3、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未变更工作单位,再次申请可免交)。
4、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5、申请1年或3年多次商务签注的,由申请人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提交申请书及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登记证。
6、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 |
| 办理程序: |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审批、签发通行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一年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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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