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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其它非公务活动签注
办理机构: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办理地址: 吴淞路333号(昆山路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7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办对象资格: 赴港澳从事其它非公务活动的本市居民及华侨。
办理程序: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3、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1)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学术交流的,须提交:
  a、与学术交流相称的个人职称证明;b、邀请函。
  (2)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展览会的,须提交:
  a、邀请函;b、与参加展览会内容相关的证明。
  (3)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的,须提交:
  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发出的面试通知书。
  (4)赴港澳处理产业的,须提交:
  a、产业状况的公正资料;b、确需其赴港澳处理产业的证明。
  (5)赴港澳参加法律诉讼的,须提交:
  港澳法院出具的参加法律诉讼的有关证明。
  (6)赴港澳治疗疾病的,须提交:
  港澳医院出具的前往治疗疾病的证明。
  4、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属代办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