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
| 办理地址: |
吴淞路333号(昆山路1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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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申请资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7个工作日内办结。 |
| 申办对象资格: |
赴香港培训的本市居民及华侨。 |
| 申办手续: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3、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属或所在任职的公司代办申请。 |
|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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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
|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