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办理机构: |
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
| 办理地址: |
吴兴路225号 |
| 办理时限: |
及时审批(审批依据未作具体规定)。 |
| 申办对象资格: |
符合下列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品行良好;
(3)身体健康;
(4)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附注:申请考核取得执业资格的申请材料包括:
(1)身份、户籍和学历证明;
(2)健康状况证明;
(3)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关系(退休、失业、劳动手册等)证明;
(4)人事档案保管证明;
(5)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和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工作的证明;
(6)实习鉴定(或可以免于实习的证明);
(7)拟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8)有关单位政审材料;
(9)市司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申办手续: |
|
| 办理程序: |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由拟聘用基层法律服务所将被考核人员申请材料报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初审,提出初审同意后再报市司法局审批,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于经市司法局审批后,认为不符合考核授予条件的,市司法局应当作出不予执业资格登记的书面决定。 |
| 办理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
《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2002年9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