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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报纸出版单位
办理机构: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 ~ 11:30 下午1:30 ~ 5:00
办理时限: 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转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申办对象资格: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人员。
申办手续: 由主管部门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如下: (一)创办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专业范围; (二)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及地址; (三)报纸的名称、刊期、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及发行方式; (四)报社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简历、行政职务及专业技术职务、住址及资格证明文件、报社组织机构简况; (五)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六)办报资金来源及注册资本数额(须附资信证明); (七)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章程内容附后)。
办理程序: 由报纸主办单位的局级(含副局级)主管单位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一个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创办报纸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对报纸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写《创办报纸申请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报纸出版许可证"收费50元/套 批准文号“沪财综[95]13号"
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有关报纸管理方面的行文和处罚备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