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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
(1)申请:当事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等有关表格,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3)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
(5)发证: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6)刻章: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手续,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公告: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3)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对准予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