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手续:(开业)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4、市外资委的批复,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6、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原件); 7、公司章程(原件); 8、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9、验资报告(原件); 10、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11、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12、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13、董事、监事、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4、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5、住所的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申办手续:(变更)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监事成员除外) 3、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 股东大会决议、公证文件或律师见证文件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变更住所及董事、监事成员除外)
变更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注册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 1、 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2、 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原件) 3、 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3次公告(原件) 4、 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须提交董事会决议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增设分支机构或执照有效期延期的须提交各类许可证 6、 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 7、 补发证照的在领取申请书后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检讨书及省级以上报纸的公告(原件) 8、 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申办手续:(注销) 1、 由法定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3、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证文件或律师见证文件 4、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 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6、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原件); 7、 股东大会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的决议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IC卡、企业公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