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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通过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查询)
登记期限:(开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登记期限:(歇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开业)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本市的具体规定为:
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农村青年和其他农村村民
身体健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离休、退休人员
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许可的其他人员
登记条件:(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登记条件:(歇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由个体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3、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4、从业人员及职业状况证明
5、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书面申请
2、变更登记申请表;
(1)组织形式变更提交所在地户籍证明。
(2)经营场所证明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协议。
(3)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国家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歇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歇业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登记程序:(开业)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歇业)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开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登记依据:(变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登记依据:(歇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