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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办事规程我要咨询我要投诉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
  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通过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查询)

  登记期限:(开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登记期限:(歇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开业)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本市的具体规定为:

  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农村青年和其他农村村民

  身体健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离休、退休人员

  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许可的其他人员

  登记条件:(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登记条件:(歇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由个体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3、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4、从业人员及职业状况证明

  5、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书面申请

  2、变更登记申请表;

  (1)组织形式变更提交所在地户籍证明。

  (2)经营场所证明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协议。

  (3)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国家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歇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歇业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登记程序:(开业)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歇业)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开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登记依据:(变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登记依据:(歇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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