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
| 办理地址: |
斜土路1277弄14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1:00----5:00 |
| 办理时限: |
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申办对象资格: |
由药剂师、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或相应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负责配制制剂和质量检验工作;应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制剂室、设备、环境;有单独的检验室和必要的试剂和仪器设备;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各种操作规程。 |
| 申办手续: |
(一)兽医医疗单位申请开办报告,并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二)经受理后,填写《兽药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改造制剂室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申请验收。 |
| 办理程序: |
(一)对兽医医疗单位设立兽药制剂室的报告和其主管部门同意的批件进行审核;
(二)初审同意后,发给申报单位《兽药制剂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逐项填写;
(三)按照规定要求组织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收费标准:核发《兽药制剂许可证》10元,《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15元。
(二)依据:《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1992)农(牧卫)字第245号文转发)】 |
| 办理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30日农业部发布,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1989年7月10日农业部条2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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