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农林局 |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田林路195弄15号205室,邮政编码:200233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9:00-11:00(周五除外) 13:30-17:00 |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申请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或提出意见。 |
| 申办对象资格: |
须是市政工程或重点工程确须采伐林木单位。 |
| 申办手续: |
①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的;②上年度采伐后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③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病虫害,采取了预防措施的;④在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内。申办单位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农林局审批。超过国务院批准我市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经市农林局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公路、铁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并在国务院批准我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内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无需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
| 办理程序: |
市农林局林业处审核后, 报局领导审批或者审核上报;经审批同意的, 申请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 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林木的投影面积折算(折算依据: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二类调查技术操作细则附表6),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每亩30000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1998]1号),《上海市农林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林[1998]40号)。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批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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