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农林局是本市农作物种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是受上海市农林局委托执行农作物种子管理任务的机构。 |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吴中路628号(上海市农技中心办公大楼307室)
邮编:201103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8:30-11:30
13:30-16:30 |
| 办理时限: |
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经营许可证》,自收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
种子质量委托检验分析,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检验报告(不包括种植鉴定)。 |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三)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
| 申办手续: |
(一)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2、自有品种的证明;
3、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
| 办理程序: |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㈡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㈢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收费标准
1、上海市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每证10元,年审每户20元;
2、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检验项目 测定内容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田间检验 杂交作物亲本繁殖田 50亩 90元 每亩收费1 .8元,
杂交制种田 50亩 60元 每亩收费1 .2元,
常规作物种子繁殖田 50亩 40元 每亩收费0.8元
起点收费50亩,不足50亩按期50计,
超过50亩按实际面积收费.
室内检验 扦样 一个样品 15元
烘箱标准法水分测定 一个样品 45元 如同一次试验,则每增一品种加25元
烘箱快速法水分测定 一个样品 20元
电容电子法水分测定 一个样品 10元 如同一次试验,则每增一品种加5元
净度 一个样品 15元
发芽率 一个样品 45元 如同一次试验,则每增一品种加25元
种苗形态鉴定 一个样品 45元
生活力四唑及其它染色法 一个样品 40元
X光病虫及饱满度 一个样品 40元
出糙率 一个样品 5元
精米率 一个样品 10元
容重 一个样品 4元
千粒重 一个样品 4元
种子显微摄影 一个样品 50元
种子同工酶或蛋白酶纯度 一个样品 250元
种植鉴定 品种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 一个样品 150元 如是异地种植,酌情增收
异地田间鉴定 海南杂交水稻亲本纯度 一个样品 90元 增加委托种植,酌情增收
海南杂交水稻F1纯度 一个样品 60元 同上
海南杂交玉米亲本纯度 一个样品 90元 同上
海南杂交玉米F1代纯度 一个样品 75元 同上
说明:1、异地鉴定差旅费按实计收
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规定
(1)国外进口的商品种子必须报市种子管理总站进行质量监督复检,并按规定向调入单位核收检验费;
(2)本市范围内繁殖经营的杂交作物亲本种子纯度鉴定一律报市种子管理总站进行监督复检,F1代种子的纯度监督抽检由市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上述两者均按规定向经营单位核收检验费;
(3)仲裁检验收费最高不得超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两倍,由申请方缴纳;
(4)委托、评优和申报审定新品种种子的鉴定检验,可在鉴定检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由申请方缴纳;
(5)种子室内检验按操作规程规定的数量进行扦样。
(二)收费依据:
《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52号);
《关于本市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沪价费[1995]第196号、沪财综[1995]第011号);
《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1998年10月)。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48号令发布)第十一条;《上海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沪农林(2001)112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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