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农林局。 |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田林路195弄15号副楼814室 邮政编码:200233 |
| 办理时间: |
9:00—11:00(周五除外), 13:30—17:00 |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或答复。 |
| 申办对象资格: |
符合国家和本市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
| 申办手续: |
1、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注明:
(1)经营单位或个人名称;
(2)经营目的和经营地点;
(3)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物种名称和商品类型;
(4)物种来源;
(5)物种数量;
(6)经营方式。
2、填写《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3、提供有关证件:
(1)固定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本人身份的证明;
(2)经营利用本市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取得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件;
(3)经营利用市外进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取得产地省、区、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件、核发或授权核发的许可证件;
(4)经营利用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件、核发或授权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5)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取得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件。 |
| 办理程序: |
1、经办部门审批审核; 2、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3、申请单位或个人凭批复或通知申领许可证。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标准:
(1)对批准出售、收购和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金额的6%收费,二级的按4%收费,属于人工驯养繁殖的,按上述标准分别降1个百分点收费。
(2)对批准经营利用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其成交额5%收费,对批准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其成交额3%收费,属于人工驯养繁殖的,按上述标准分别降1个百分点收费。
2、收费依据:
(1)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沪[1992]72号)。
(2)上海市农业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的通知》(沪农字(1993)第256号)。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10月22日市人大第十届常委会5次会议通过)第十七、第十九条;4、《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沪通字[1993]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