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农林局。 |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田林路195弄15号副楼814室 邮政编码:200233 |
| 办理时间: |
9:00—11:00(周五除外), 13:30—17:00 |
| 办理时限: |
国家二级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收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申请表》之日起20天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5天内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
| 申办对象资格: |
符合国家和本市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从事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或个人。 |
| 申办手续: |
1、提供合法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源的证明材料;
2、提交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须设施以及资金、人员、饲料和技术证明;
3、提交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书面申请,并注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数量、方式和地点等;
4、申请人填写《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申请表》。 |
| 办理程序: |
1、国家二级、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经办部门审批; 2)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3)申请单位或个人凭批复或通知申领许可证。 2、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1)经办部门审核; 2)国家林业局审批; 3)申请单位或个人凭批准件核发许可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标准:
收取许可证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
1)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1992]72号)
2)上海市农业局、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沪农字(1993)第256号)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 年10月22日市人大第十届常委会5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