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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收售单位(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等)《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办
办理机构: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场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巨鹿路70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5:00
办理时限: 申办人向办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办材料。办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批同意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办对象资格: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画店、画廊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3人,美术品公司的专职业务人员不少于8人;;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画廊还须具备不少于40平方米的展厅;;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其中画店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画廊的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美术品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1、申请报告;
2、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3、专业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4、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5、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
6、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
7、经营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核准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5日  文化部令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