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场处 |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巨鹿路709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5:00 |
| 办理时限: |
申办人向办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办材料。办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批同意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
| 申办对象资格: |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画店、画廊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3人,美术品公司的专职业务人员不少于8人;;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画廊还须具备不少于40平方米的展厅;;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其中画店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画廊的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美术品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 |
| 申办手续: |
无 |
| 办理程序: |
1、申请报告; 2、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3、专业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4、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5、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 6、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 7、经营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核准书。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办理依据: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5日 文化部令第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