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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 |
| 办理地址: |
人民大道200号1104A室 |
| 办理时限: |
按有关规定 |
| 申办对象资格: |
必须纳入市下达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 申办手续: |
建设项目在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建设单位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证发放办公室申请投资许可证。 |
| 办理程序: |
1、在本市境内进行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含单纯设备购置)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续建、收尾、新开工),一律实施投资许可证。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到工程竣工。 2、区县所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到区、县计委(计经委)申请投资许可证。 |
| 办理依据: |
1、市计委、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沪计投[1991]第6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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