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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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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管理行为事项名称: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
  申请主体资格及其它条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申报材料要求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备案文件(两份正式件,引进设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由市经委批复可研或委托区县审批,需有资质单位编写);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加盖企业公章);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
  5)进口设备招标中标通知书(一份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国际招投标的设备);
  6)机电设备进口许可证(一份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需机电设备许可证的设备)。
  
  许可程序及时限:时限: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审核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确认书。
  负责许可处室:产业投资处
  受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314室, 电话:23112713邮编:200003,

  
  救济方式及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经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经委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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