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征所得税的条件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以此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及零售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从事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私营企业,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企业的所得税。 2、带征率 工业中从事产品生产的为1%,从事工业性加工及工业性修理、修配的带征率为1.5%; 商业中经营黄沙、石子、石灰、砖瓦、水泥、木材、钢材的为0.25%,经营其他货物的为0.5%; 饮食业中的饭菜业视实际经营地不同,带征率分别为4%、3.5%、3%; 建筑业中承接装潢、安装、修缮项目的为1.5%; 广告业为3.5%; 咨询业为5%。 3、凡实行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在每月带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一经确定所得税征收方式后,一般两年内不再变动。
5、对带征户实行按月征收、年终不汇算清缴的办法。 6、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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